侯毅: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农业融合发展具有多重意义******
中新网1月12日电 题:侯毅: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农业融合发展具有多重意义
中新财经记者 夏宾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数字化转型大势所趋,数字经济成为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驱动力。
盒马CEO侯毅近日对中新财经表示,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农业融合发展,对完善农业产业链、提升产业链发展质量、推动乡村产业振兴,促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构建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在他看来,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贯通产业链上下游,能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并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新零售通过产业互联网与消费互联网融合,全链路数字化运营,线上线下一体化商品与服务体系,实现对人民美好需求的快速响应,有利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
“中国农业产业容易受到农业自然因素、销售渠道单一、物流体系落后、品牌优势薄弱等多方面影响,而出现产量与质量的波动。我国许多特色农产品重要的经营主体是农户,因其“小而散”的特点长期游离于市场边缘,很难分享到农业产业链的增值红利。”侯毅提出,如何构建标准化、常态化、精细化的供应链体系与稳定的销售渠道,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是农业现代化亟须解决的问题。
他举例称,盒马探索出一种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订单农业新模式——盒马村,这是运用数字技术打通农业上下游产业链,指导农业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全链路以需定产,与盒马形成稳定的供应关系,发展数字农业的典型村庄。
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0月,全国24个省市的140个盒马村年度农产品销售额达70亿元,带动4万余名农民就业,实现农民人均年增收超过25000元,促进农村土地流转10余万亩。
据侯毅介绍,在“十四五”期间还将在全国建设1000个“盒马村”,并在国内农业产地采购共计1000亿元的优质农产品,持续通过盒马村模式探索中国农业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创新实践。
在侯毅看来,数字经济为传统农业提供了新的销售通道,利用新技术、新模式推动农业产业数字化,打通从初级农产品到高品质商品之间的通道,可进一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从而给乡村振兴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同时,打造稳定的农业供应链不仅成为中国人端稳饭碗最重要的安全根基,还能够优化和稳定农产品的供给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对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基石,离不开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能力、商品中台建设能力、组织规划能力。
此外,他还提到,推动中国式农业现代化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当前,农业数字化正越来越多地从消费端的“餐桌”走向更上游的生产端“土地”。通过产业互联网和消费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农业的多种功能不断被开发,农产品的价值链不断提升,消费者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被满足,从而形成了需求牵引供给,新供给激发新需求的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发展路径。
侯毅说,展望未来,面对全球价值链重构挑战,以新发展格局构建为引领,我们要增强供应链自主可控水平,保障供应链安全稳定,不断加强农业与科技融合,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升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