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党吞下“三连败”苦果,台媒:反映选民对其失望与怒火******
【环球时报综合报道】台北“立委”补选,民进党毫不意外再败。连同去年11月的“九合一”选举以及12月的嘉义市长延选,这已是民进党遭遇的三连败。
这次补选是为了填补蒋万安因参选台北市长而辞去的“立委”席位,由国民党的王鸿薇对阵有“小英男孩”之称的民进党人吴怡农。据《中国时报》9日报道,此次台北市第三选区补选,投票率仅43%,结果王鸿薇以多出5780票的优势击败吴怡农,为蓝营守住重要一席,也保住台北市长蒋万安的“本命区”。王鸿薇称,这场选举是台北市长选举延长赛,成功接棒让市长蒋万安拼市政没有后顾之忧,更对2024年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和“立委”选举打下一剂强心针。国民党主席朱立伦称,国民党不会有一丝一毫自满。
民进党代理主席陈其迈9日称,民进党虚心接受结果。《联合报》9日称,这次补选投票率不高,依过去经验,这意味着蓝绿都得靠基本盘取胜,但嘉义市长延选和台北市第三选区补选的结果都对民进党不利,表明连绿营基本盘也看不下去民进党的作为,投票率低落。文章认为,这一波蓝强绿弱和民进党屡战屡败,更多的不是国民党支持率扩张,而是民进党自我沉沦所致。
紧接着南投“立委”补选将在3月4日登场,联合新闻网9日直言,“几乎可以预期民进党会输”。“立委”办公室主任黄世安9日撰文称,从政治现实面而言,此次与3月的“立委”补选结果,对接下来的“立法院”政治生态几乎不会有任何影响。但绿营连败所引发的政治骨牌效应,对蓝绿两党内部权力结构与路线之争,甚至2024年选举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更可怕的是,政党一旦进入败选循环阶段,不论政策好坏都将失去论述的正当性与民众的关注度,也不具理性讨论的意义,“让整个政党弥漫着失败主义,只能坐以待毙,等待对手出错”。
《中国时报》9日称,此次吴怡农一改民进党台北市长候选人陈时中的打法,有争议的党内人士一概谢绝站台,也不见蔡英文“轰炸式辅选”。但从选举结果来看,无论是败选检讨,还是民进党当局发红包笼络民心,各种手段统统失效。民进党选战三连败,反映的是选民对其的失望与怒火,吴怡农的败选是选民给民进党的第三次警告,提醒执政者“检讨不能只是说说而已”。文章称,蔡英文承诺的行政部门改组“支票”,如果届时还是换汤不换药,未来势必将继续吞败。(程 东)
(环球时报)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